废船舶进口说明
进口废船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一)属于依法成立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和船舶拆解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国家进口废船拆解处理统一规划要求;
(三)有附一所列废船拆解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四)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五)建立了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日常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
(六)分别有至少一名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七)申请进口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八)自营进口的,应当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
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所委托的进口企业应当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且加工利用企业为相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中所列明的“所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
(九)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1.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4.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5.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6.将所进口固体废物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7.将拆解废船所获得的废钢铁销售或者提供给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钢铁冶炼企业。
(十)其他规定:
1、 厂区面积(陆上部分)不低于 3万平方米,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
2、废船拆船场地应设在具备口岸查验条件的对外开放口岸范围内,不得设置在饮用水源地、海水淡化、取水点、盐场、重要的渔业水域、海水浴场、风景名胜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敏感区域。
3、厂区功能标注清楚,至少分为基本拆解区、二次拆解区、原料贮存区(库)、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区以及办公和应急设施区。基本拆解区要将主要危险废物去除;二次拆解区主要是将大块或者大部件进一步拆解。拆解区总体硬化率不低于拆解区面积的30%。
4、 年拆解废船能力3万轻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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