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 无可锻性铸铁制
— 其他:
91 — — 研磨机用的研磨球及类似品
9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未具体列名的各种钢铁铸造制品。
本品目包括:下水道及供水系统等用的检查闸门、滤栅、阴沟盖及类似铸件;消防栓墩及盖;饮用喷泉;邮筒、火警柱、系缆柱等;檐槽及檐槽口;矿井壁;研磨机及粉碎机用的滚珠;未装有机械或热力装置的冶金用罐及坩埚;平衡块;人造花、叶等(但品目83.06的制品除外);水银瓶。
本品目不包括归入协调制度其他品目的铸件(例如,明显为机械设备的零件),也不包括虽具有成品特征但需进一步加工的未制成铸件。
本品目还不包括:
(一)不通过铸造方法制得的上述货品,例如,烧结制品(品目73.26)。
(二)装饰用的各种类型的铸像、瓶、瓮及十字架(品目83.06)。
73.26 其他钢铁制品(+):
— 经锻造或冲压,但未经进一步加工:
11 — — 研磨机用的研磨球及类似品
19 — — 其他
20 — 钢铁丝制品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通过锻造、冲压、切割、模压、折叠、组合、焊接、车削、铣削或穿孔等方法加工制得的所有钢铁制品,但本章其他品目所列货品、第十五类注释一所列货品、第八十二章或第八十三章所列货品或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更为具体列名的货品除外。
本品目包括:
一、蹄铁;鞋靴护铁,不论是否有尖钉;攀树用铁钉助爬器;非机械式的通风装置;软百叶帘;木桶箍;电线钢铁配件(例如,撑条、夹子、托架);绝缘子串的悬吊或连接装置(悬杆、钩环、长臂、带接线柱的眼或环、球支座、吊夹、闲端夹等);未校准的钢珠(参见第八十四章注释六);栅栏柱、帐篷桩、拴畜桩等;花坛边箍、树木及香豌豆植物等的培育器;绞紧栅栏钢铁丝用的松紧螺旋扣;瓦片(归入品目73.08的结构体用的货品除外)及檐槽;将软管夹紧于硬管或龙头等上的夹紧带或环(软管夹);固定管子用的挂钩、撑条及类似支撑物(专用于装配金属结构件管状元件的夹子及其他装置除外,这些货品应归入品目73.08);容量量具(品目73.23的家用量具除外);顶针;路钉;锻造吊钩,例如,供起重机用的;各种用途的弹簧扣;梯子及台阶;支架;铸模芯用支撑物或芯撑(模工用钉除外,参见品目73.17);钢铁锻制的人造花或叶(但不包括品目83.06的制品及品目71.17的仿首饰)。
二、钢铁丝制品,例如,圈套、陷阱、捕鼠器、捕鳗篓及类似品;捆扎饲料等用的扎铁丝;轮胎杆;由二根钢铁丝焊合而成的用于制织机综的双股钢铁丝;动物鼻环;床垫钩、屠宰钩、挂瓦钩等;废纸篓。
三、某些箱及盒,例如,未制成专门形状或内部装有配件以适合盛装特定工具(不论是否带附件等)的工具箱或工具盒(参见品目42.02的注释);植物学家等用的收集箱或标本箱、小件饰物箱;化妆品盒及粉盒;香烟盒、口香糖盒等,但不包括品目73.10的容器以及家用容器(品目73.23)和装饰品(品目83.06)。
本品目也包括由一个底座、一个手柄、一个真空杆及多个橡皮圆盘组成的真空吸取器(吸夹),用于暂时性地附着于物体(特别是玻璃)之上使之能被移动。
本品目不包括归入协调制度其他品目的锻件(例如,明显为机械设备的零件),也不包括虽具有制成品基本特征但还需进一步加工的未制成锻件。
本品目还不包括:
(一)品目42.02的制品。
(二)品目73.09或73.10的钢铁囤、罐、桶及类似容器。
(三)钢铁铸造制品(品目73.25)。
(四)办公桌用具,例如,书档、墨水台、笔盘、吸墨用具。镇纸及办公室用图章架(品目83.04)。
(五)装饰用的铸像、瓶、瓮及十字架(品目83.06)。
(六)在商店、车间、仓库号中作为固定设备的大型搁架(品目73.08)及品目94.03的搁板家具。
(七)用于制纺织品灯罩或纸灯罩的钢铁丝骨架(品目9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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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目注释:
子目7326.11及7326.19
这些子目的产品经锻造或冲压后,可以经下列加工或表面处理:
通过粗略的打磨、研磨、锤打、錾凿或锉磨去除毛剌、毛边及其他冲压缺陷;通过酸洗去除退火;简单砂磨;粗琢或粗漂及其他专门对金属探伤的工序;明显是为了防止产品生锈或产生其他氧化现象而粗略地涂覆石墨、油、焦油、红铅或类似品;冲压、模压或印制简单文字、图案,例如,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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