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 发表于 2020-3-24 22:05:04

建议收藏!综合保税区最新政策梳理



近日,《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旨在将综合保税区建设成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高地,加快综合保税区创新升级,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各部门为贯彻落实该意见相继推出支持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号)



将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扩大到全国24个综合保税区,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政策内容具体为:

· 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内销货物(包括销售给其他试点企业的货物)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 试点企业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购进货物,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购货物内销的,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所购货物外销的,作为出口退税凭证;试点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从区外购进的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 试点企业进口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内销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或向区外直接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保税货物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试点企业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货物,比照进口货物适用税收政策。试点区域内企业之间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不征税,由购货方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 试点企业出口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申请退税;试点企业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货物,除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外,视同出口办理退税。

· 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满36个月的企业可申请退出试点。退出试点后,恢复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非试点企业税收政策,且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试点。申请退出试点企业应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和主管海关递交退出试点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和主管海关核准后启动退出试点工作。试点企业在退出前,应结清税款,方可办理退出手续。对区内企业退出试点前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予抵扣或退还,转成本处理。退出试点的企业,除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外,不得领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7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公告)

具备条件的综保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有形料件、试剂、耗材及样品(以下统称“研发料件”)等开展研发业务,条件为: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综保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开展保税研发业务;

(二)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三)具备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能够对研发料件和研发成品实行专门管理。

· 除规定准许外,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研发业务。

· 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研发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保税研发电子账册,建立包含研发料件和研发成品等信息的电子底账。保税研发电子账册核销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 研发料件、研发成品及研发料件产生的边角料、坏件、废品等保税研发货物,区内企业应按照规定方式申报。

· 保税研发货物销往境内(区外)的,研发料件产生的边角料、坏件、废品运往境内(区外)的应按规定办理申报或出区手续。

· 区内企业可将研发成品运往境内(区外)进行检测,但应在所规定期限内进行。

以上自2019年1月29日起执行。

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二万分之一的国土面积,实现了六分之一的外贸总量。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已发展成为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先行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集聚区,为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对外贸易和扩大就业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上海自贸试验区内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开始,目前全国12个自贸试验区共包含了32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全国复制推广的自贸试验区经验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贡献了13项,占16.3%,其中受益最广、影响力最大的推广经验是“先进区、后报关”制度。

信息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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