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以折扣价格报关影响到税款征收,会被海关如何处罚?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问:我公司是德国一家工程设备公司在国内的合作伙伴,根据我公司与该德国公司的合作协议,我公司从德国公司采购的工程设备如果销售给德国公司指定的经销商的,我司采购上述工程设备的价格会享受一定的折扣,如果是销售给上述指定经销商以外的客户的,则需将以上折扣款项返还给德国公司。在公司实际运营期间,我公司将部分工程设备卖给了德国公司指定经销商以外的客户,现被海关调查,认为该部分工程设备的折扣款项应当纳入该工程设备的进口完税价格,继而认为我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请问这合理吗?
答:合理。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贵司进口货物时,将不享受折扣价格的工程设备申报为享受折扣价格,已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的违规行为,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经S海关调查,依据当事人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有限公司”)协议,对于销售给非某有限公司指定或确定经销商的进口设备,当事人不享受2%的采购价格折扣,须将相关折扣价款退还某有限公司。当事人2013年至2014年从某有限公司进口机械设备中,有136台设备最终销售给非某有限公司指定或确定的经销商,但上述设备在进口时仍以享受2%采购折扣优惠的价格向海关申报,构成了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经S海关核定,当事人销售给非某有限公司指定或确定经销商的136台机械设备,货物价值202,655,556.72元人民币,漏缴税款849,636.78元人民币。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制件、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与某有限公司就2%折扣和汇兑损益等款项的对帐表格、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内部制发的分配指令和清关指令邮件、当事人与某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当事人销售给国内其他经销商的销售合同、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关税和增值税发票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在国际贸易领域,实施折扣价格、款项减免等优惠促销手段是较为常见的交易安排,以上安排有时候会对准确、规范确定完税价格形成挑战。前引案例就是在此方面引发申报不实,从而导致被海关处罚的实务案例。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前引案例中,当事人从某有限公司进口机械设备中,只有最终销售给某有限公司指定或确定的经销商的,才享受折扣价格,而当事人所进口机械设备中,有136台设备最终销售给非某有限公司指定或确定的经销商,但上述设备在进口时仍以享受2%采购折扣优惠的价格向海关申报,构成了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前引案例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客观上要求企业在向海关申报时,务必真实、准确,秉持与流通领域的一体化思维。否则,如同以上案例,当事人会因此受到海关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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