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单耗申报不实,会被海关如何处罚?
问:我司在向海关申请核销加工贸易手册时,由于事先没有审核清楚,导致单耗申报不实,请问依据相关规定我司应该如何处理?答:应当积极配合海关调查,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单耗管理应当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未如实申报构成违规,可能会被海关处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贵司未准确、全面申报单耗,海关可依照以上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当事人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6日向Y海关申领了C4201635XXXX号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进口食糖99990千克、PE铝塑复合袋1644千克,备案出口3种糖水苹果罐头,备案单耗分别为0.2921、0.3311、0.2895,2017年2月28日,该手册核销;2016年6月22日向Y海关申领了C4201635XXXX号手册,备案进口食糖100050千克,备案出口5种糖水桃罐头,备案单耗分别为0.1506、0.1506、0.1506、0.1506、0.2528,2017年6月5日,该手册核销。后经海关核定,C4201635XXXX号手册的平均单耗为0.187,C4201635XXXX号手册的平均单耗为0.14,当事人对海关核定的单耗无异议。经Y海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食糖38854.96千克,共计货物价值22.28万元。以上行为有1.进出口货物报关电子数据;2.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资料复印件;3.加工贸易手册结案通知书复印件;4.车间生产日报表复印件;5.化糖原始记录复印件;6.出口货物备货单复印件;7.稽查处出具单耗说明;8.情况说明;9.查问笔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11.企业营业执照等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前引案例涉及单耗申报不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加工贸易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申报单耗的,应当留存成品样品以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未依照法律规定如实申报构成申报不实,可能会被海关处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前引案例中,当事人C4201635XXXX号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单耗分别为0.2921、0.3311、0.2895,而经海关核定的实际平均单耗为0.187。当事人C4201635XXXX号手册,备案单耗分别为0.1506、0.1506、0.1506、0.1506、0.2528,而经海关核定的实际平均单耗为0.14。该当事人的以上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的申报不实行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依照法律规定,海关可以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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