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3456789 发表于 2020-11-23 10:59:13

无罪案例:走私大理石案偷逃税额2000余万,检院为何不起诉

无罪案例:走私大理石案偷逃税额2000余万,检察院为何作出不起诉决定


作者:邓运清、吴国雄
走私大理石案情简介

诺普公司专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提供进出口货物的运输、报关、装卸等服务,其主营业务是代理进口埃及、土耳其、希腊、西班牙等国的大理石。

诺普公司的业务流程:通常国内货主在国外看好石材支付订金后,国外供货商除了制作真实的贸易单证外,还应国内货主的要求制作一份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虚假贸易单证,然后将真假两套贸易单证发给国内货主。国内货主仅将虚假贸易单证发给诺普公司。诺普公司把这一套假的贸易单证转交给合作的报关行,向海关申报进口,同时按照国内货主的指令对外付汇。

诺普公司付汇方式分为信用证和TT电汇两种,该司业务经理安排不同员工分别负责信用证和TT电汇,各司其职。常见的付汇模式是:一票货物分两次支付货款,一次是信用证支付(与进口报关单相对应),另一次是TT电汇(一般就是低报的差额款),例如真实货款为100万,向海关申报价款为60万(信用证支付),差额款40万则用TT电汇对外支付。又或者,分两笔TT电汇,比如真实货款为100万,一笔电汇60万,另一笔电汇40万。

2016年初,诺普公司因涉嫌低报价格走私被海关缉私局刑事立案侦查。侦查机关认定诺普公司为20多个公司和个人(即国内货主)提供报关及付汇服务,共计800余票报关单,涉嫌偷逃税款2000余万元。案件侦查终结后,诺普公司的经理、付汇操作员、海运操作员被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刘文作为诺普公司的付汇操作员是被移送的犯罪嫌疑人之一。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广和所海关律师团队吴国雄、邓运清、兰国柱等多名律师接受委托,担负该案的辩护工作。
律师团队的辩护工作

一、通过查阅、梳理案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团队迅速归纳辩护点、确定辩护方案

本案卷宗材料数量非常宠大,第一次移送即多达210卷,包括程序性材料、笔录、微信、邮件记录、银行流水、报关及付汇单据等。海关律师团队通力合作、经过月余艰苦工作,分类整理发现,诺普公司代理进口业务有多种付汇方式组合:单独信用证、单独电汇、拆分为多笔电汇、部分信用证和部分电汇等。

另外,通过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全面核对了案卷材料中笔录、相关书证;详细地了解嫌疑人的工作内容、特别是付汇,单证流、业务指令流程等等。凭借长期积累的走私犯罪辩护实践经验和细致的工作,律师团队迅速找到了辩护点。本案核心辩护点有两个:其一、主观故意不明显;其二、偷逃税额难以确定。

关于主观故意。如前所述,付汇分为信用证和电汇,每个付汇操作员各司其职,犯罪嫌疑人刘文只负责电汇部分,不负责信用证。由于我国外汇操作实务是“滚动支付、总量核销”,意思就是只要付汇额度内,对于付汇安排外汇局不作硬性规定,这样就会出现用A报关单支付B票货物价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刘文根据公司指令用报关单支付的价款不能与具体进口的货物一一对应起来,所以他不清楚所支付价款的性质,即刘文无法辩识所付价款是低报价格部分所对应的差额款。

辩护律师进一步调查还发现,国内货主委托诺普公司代理进口大理石,并不全部由诺普公司对外支付货款。有些交易是由国内货主与外国供货商的在华代表洽谈达成的,货款直接在国内支付给在华代表的私人账户。相应地这一票报关单所对应的外汇额度就空余出来,该名货主可以用来支付另外一票货物的差额款了。刘文对此并不知情,其走私故意不明显。

关于涉案数量。刘文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能对其经办的涉案货物计核偷逃税额。通过询问刘文,辩护人得知:首先,刘文曾在多个岗位上工作,有些工作显然不涉案的;其次,刘文病休半年,未在公司工作,但侦查机关未作区分,将本案的全部指控数量加诸刘文。律师进一步查阅公司资料发现,有客观证据可以证实刘文的上述说法,但仅凭目前在案证据却很难准确划分范围,这是一个重大的合理怀疑。辩护律师预判,侦查机关即使通过补侦亦难以排除这个疑点。

二、辩护人向检察院申请补充侦查,多次与检察官交换意见

经过阅卷、会见嫌疑人之后,辩护人向检察院发出《请求补充侦查的函》内容主要如下:1)笔录中多次提到用于发送低报价格的报关单证的邮箱,但是卷宗中没有附相关的邮件资料。2)提讯记录显示侦查机关讯问刘文七次,而附卷的笔录只有六份,还有一份没有附卷。3)请求查明刘文的涉案范围,应剔除病休期间、非付汇操作员岗位期间的数据,并重新计核偷逃税额。

针对两个争议焦点,辩护人与承办检察官进行过多次电话、当面交流,双方充分地阐述了各自的观点。辩护人针对承办检察官的意见,又多次补充证据材料、相关案例进一步论证辩护观点。

三、二次退查重报之后提出不起诉的律师意见,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两次申请补充侦查取证,在侦查机关第三次向检察院移送审查后,提出了不起诉的律师意见:两次补侦后,在案证据依旧无法证明刘文存在走私故意,仍无法准确计核刘文的逃偷税额,根据《刑事诉讼诉法》(2013年版)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请求作出起不诉决定。

检察院最终对刘文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刘文明知诺普公司代理他人以低报价格走私而协助对外付差额货款、制作虚假单据,且无法依据客观证据计核其偷逃税款数额。本院认为海关缉私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律师办案心得

应该说该案辩护工作是非常漂亮的。海关律师团队凭借扎实的海关业务基本功,对看似庞杂的卷宗(220余卷)有条不紊地梳理,迅速找出疑点及突破口——1)外汇实务中“滚动支付、总量核销”以及货主在国内支付部分货款的前提下,侦查机关认定刘文明知TT付汇是差额货款的推论存在重大疑点。2)走私普通货物罪,准确计核偷逃税额是定罪量刑的基础,侦查机关对于刘文的涉案部分未能提供客观证据。辩护人舍弃了其他把握不大的辩护点,所有辩护工作紧紧围绕两个最容易实现的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的法律利益。

(备注:涉案公司及人员均为化名。)

邓运清律师:广和所海关业务团队主办律师,海关业务委员会委员,执业前曾在港资及台资上市公司外贸领域工作多年。

吴国雄律师: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和海关业务委员会主任;专注于海关争议解决与走私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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