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87777304 发表于 2020-11-23 15:52:19

吴国雄: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出境海关管理制度及违法行为之法律责任

作者:吴国雄

1、什么是中国人类遗传资源?

吴国雄:1998年6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由科学技术部、卫生部制定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现行有效 下称《暂行办法》)规定,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及其产物的器官、组织、细胞、血液、制备物、重组脱氧核糖核酸(DNA)构建体等遗传材料及相关的信息资料。

2019年5月28日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指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

2020年10月1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1年4月15日起实施)对人类遗传资源的定义与《条例》一致。

2、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在外贸管制上的属性?

吴国雄:外贸管制,通常把货物物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自由进出境类。

《条例》二十七条规定,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应当取得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出具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证明。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对国际合作项目和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出口、出境申请每季度审理一次。对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核发批准文件,办理出口、出境证明,并注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相对应的编码;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予批准;对于申请文件不完备的,退回补正,补正后可重新申请。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对国际合作项目和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出口、出境申请每季度审理一次。对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核发批准文件,办理出口、出境证明,并注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相对应的编码;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予批准;对于申请文件不完备的,退回补正,补正后可重新申请。

具体到海关的管理规定,《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8修正)规定,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6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有关问题解释的公告》人类遗传资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总结以上所引法规可知,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属于限制出境的货品,实行许可证件管理。《海关法》将进出口商品分为货物、物品,但上述所引规定没有严格作此区分,所以我用了“货品”一词。



3、哪个部门负责出具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证明?

吴国雄:根据《暂行办法》,由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该办公室是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的下设单位。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是国家科学技术部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海关总署、科技部公告2018年第153号》,自2018年11月1日起,海关总署、科技部共同对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启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证明》电子数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

4、什么情形下与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相关的行为可能纳入中国海关监管的范围?

吴国雄:《条例》将与人类遗传资源有关的活动分为: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从业务上看,对外提供最有可能涉及进出境,即有可能被纳入海关监管的范围。

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根据《海关法》,海关仅对进出境的有形之物进行监管,故出境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必然是海关的监管对象,但是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则不一定是海关的监管对象,具体言之,有物质载体的信息,如通过纸质文件或者光盘储存的信息是海关的监管对象;如果通过网络传送上述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则不属于海关的监管范围。

请读者特别关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6号公布的《特殊物品海关商品编号和检验检疫名称对应表》,该表列举了一些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物品。



5、违法出口中国人类遗传资源有什么法律责任?

吴国雄:根据《条例》,未经批准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由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配合海关开展鉴定等执法协助工作。海关应当将依法没收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根据《暂行办法》,我国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私自携带、邮寄、运输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的,由海关没收其携带、邮寄、运输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直到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未经批准擅自向外方机构或者个人提供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没收所提供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两则法规,都明确提到了行政责任,未明确提及刑事责任。那么有无机会承担刑事责任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一条,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如前所述,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物品属于限制出口的货品,未经许可而出口有可能追究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事责任。

如果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注意,因为我国对出口中国人类遗传资源货品一般不征收出口税,所以在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出口的情况,根据以上司法解释,则难以构成犯罪。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海关争议解决、走私犯罪辩护。居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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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律事务评论 编辑:胡青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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