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0525 发表于 2020-11-26 21:00:58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梁小波等7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近日,绿春县人民法院对绿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梁小波等7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小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唐兵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8000元;被告人何建、陆杨福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李旭东、王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胡进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梁小波等7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