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作权法》与海关执法
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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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自明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完善了著作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和明确惩罚性赔偿原则等,为创作者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一步“撑腰”。
#著作权和海关有什么关系?进出口货物侵犯著作权怎么办?权利人怎么寻求海关保护?……创作者的这些顾虑,可以在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寻求答案。
下面的图片你熟悉吗?这是迪士尼公司的“汽车总动员”和“冰雪奇缘”动画作品。
多好的作品!印在我的商品上,商品肯定畅销,有人打起了这样的歪主意!
近期,某公司出口印有与上图类似图案的浴巾,被海关查获,海关依法予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节选如下:
01 什么是著作权?
简言之,著作权就是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根据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二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02 著作权和海关有什么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保护。
03 企业发现有侵犯著作权的货物进出口,该如何处理?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向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保护著作权的申请。
04 海关如何保护著作权?
1. 依职权保护
前提—著作权已在海关总署备案
启动主体—海关主动启动
权利人担保金—不高于货物价值,最高10万
扣留后—海关调查、审理、执行处罚
2. 依申请保护
前提—无
启动主体—依权利人申请(存在被驳可能)
权利人担保金—与货物等值
扣留后—权利人依照《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规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海关只扣留、不调查。
05 哪些情况海关不会认定侵权?
海关依据《著作权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下列三种情形不认定侵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13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如:为个人学习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章,著作权经许可使用和经转让取得使用权的,不构成侵权。
06 海关认定侵权后,权利人损失如何赔偿?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大幅提高了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和明确惩罚性赔偿原则等。根据第五十四条,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对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按上述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海关担保费利息损失等。
但海关不直接处理上述赔偿,权利人须依法诉请人民法院裁决。
07
依申请保护模式下,权利人申请海关扣留侵权货物后,该如何依法维权?
权利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和《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起诉。起诉前,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等措施。根据第五十七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供稿/ 济南海关
审核/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知识产权处)
监制/ 陶永
审校/ 刘畅
编辑/ 雷煦
美术编辑/ 卫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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