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物品1300
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国内A公司从国外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设备,然后国内转卖给B公司,现在设备出现故障,需要返回海外原厂维修,按照目前普遍海关做法是需要提供维修协议,原进口报关单,还得由原进口公司A来申报出境维修。海关操作与现实中操作不吻合的地方:
1、按进出口货物征税办法及释义
按<<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讲解>>,第四节第五十条的释义:出境修理货物,可以是原产于境外的货物,也可以是国内生产的货物。
并未对货物产地做出规定或要求
2、货物物权已经转移给B公司,海外原厂也愿意就设备对B公司履行售后维修责任,理应由B公司直接以修理物品1300申报出境维修,而不是由A公司,实际操作中,也很难由B公司再对A公司进行申报出境的约束
3、问题扩展
如果有一家公司C,为专业维修企业,A或B公司将自己的产品送到C进行维修,在实际操作中,C将有维修能力的设备在国内维修,不具备维修能力的设备,以修理物品1300的方式申报出境维修,其货权还是A或B公司的,这种情况是否允许呢?
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是,全国各地基本上都有类似提供原进口报关单和由原进口公司申报出境维修的要求
最新进展
目前深圳综合业务处已经在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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