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雄律师:包税低报价格走私尼龙案 真实成交价格及主从犯等
据报道,近日,厦门海关破获一起走私尼龙丝进境案,抓获嫌疑人10名,现场查扣涉嫌走私进境的尼龙丝41.746吨和涉案账册、电脑工具一批。初步查证涉案尼龙丝653吨,案值1800万人民币。经查,自2010年以来,厦门某贸易公司从境外大量购买尼龙丝,以包通关方式委托某贸易公司进口,以45%-50%的幅度低报价格申报进口,走私入境后销往国内市场牟利。目前,该案有关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对于包税低报价格走私案,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提示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辩护点:
1、偷逃税额的计核,特别是计税价格的确定。因该案被指控为低报价格,根据2002年139号司法解释,所谓低报价格是指向海关申报的价格低于真实的成交价格,企业如此欺骗海关其目的是为了偷逃税额。故,侦查机关对此类案件的侦办思路就是要收集到可以证明“真实成交价格”的证据,如贸易发票(形式发票)、贸易合同、付款记录等等。如果未能查到真实的成交价格,那么所谓的低报价格走私的指控是不能够成立的。在实践中,有相当数量此类案件,因为没有查实“成交价格”,未能通过司法复核,在检察机关就作了不起诉的处理。
尼龙丝的税率,品目5402项下的尼龙丝产品的关税税率为5%(税号以海关认定为准),增值税率为13%,综合税率为18.65%。偷逃税额=低报价格部分*综合税率。
尼龙丝产品关税
2、包税走私案件,至少有两组人,一组是货主,一组是通关人员。对于谁在其中起到主要作用,对量刑会起到非常大的影响。司法实践中,货主一般要认定为主犯的,但对那些为贪便宜、节省生意成本、在支付了包税费后就放任其他单位采取任何形式通关、只关心本单位货物的参与走私的货主单位,而且没有以下行为之一“1参与策划 2参与单据造假 3参与拆柜、拼柜 4隐藏证据“,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 可以认定为从犯。这就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3、相关量刑标准,请见下图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海关争议解决及走私犯罪辩护。现居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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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律事务评论/ 图文编辑:胡青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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