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雄律师:在口岸代收代寄水客走私的货物是否构成犯罪?
来函咨询:我舅家的表姐在广东一个口岸附近开了一个小士多店。表姐的一个朋友见她的店离口岸近就让她代收一些水客带过来的休闲食品、饮料,再按她朋友的要求代寄给他人。后来海关缉私局侦查了此案,她的朋友,若干水客以及我表姐都以涉嫌走私被拘留,《拘留通知书》上显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我舅家人都不明白,我表姐只是代收代寄,又不参与走私,为什么以走私的名义把她抓了?
复函要点:《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你表姐明知所代收的货物系走私进口的货物,依旧提走私人提供“代收”的便利,是可以认定为走私的共犯,一般应认定为从犯,可以减轻处罚。(吴国雄 海关律师复函)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海关争议解决与走私犯罪辩护。现居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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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律事务评论 编辑:胡青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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