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04568627 发表于 2020-12-6 12:12:01

员工帮公司携带应税货物入境未申报,会被海关如何处罚?

问:我公司员工去出国出差,回来时帮公司购买了一些零部件,回国时走旅检通道没有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获会如何处罚?
答:个人出入境可以携带少量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公司员工将公司购置的零部件携带入境,涉嫌携带应税货物偷逃税款,构成违法。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贵司员工携带应税货物入境未向海关申报纳税的行为,已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的行为,应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经S海关调查,2017年10月28日20时许,当事人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张某乘坐XX596次航班由香港入境大陆某国际机场,过海关时选择无申报通道,且未向海关作任何申报。在海关查验过程中,张某随身携带的行李过X光机时图像显示异常,海关旅检关员在其随身携带的行李内发现“某品牌”化妆品共计189件。旅检现场遂将上述商品作暂存处理。经查,张某在当事人公司的委托下,从当事人公司香港办公室携带上述化妆品进境,用于大陆员工培训所需的礼品。经计核,以上货物总价值人民币156805.07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4964.07元。以上事实有现场查验记录、税款核定证明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身份证明等为证。当事人进口化妆品进境未向海关申报,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前引案例涉及行邮快递渠道应税货物如实申报问题。在行邮快递领域,个人可以寄递、携带自用物品,以自用合理为限。如果是寄递、携带货物,则应依法申报。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前引案例中,当事人某股份有限公司由其员工张某将用于员工培训所需的礼品从其香港办公室携带入境,过海关时选择无申报通道,且未向海关作任何申报,已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应当依法申报而未向海关申报的违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海关可以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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