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在处理国际快件时需要听从海关指令吗?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问:我公司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因公司邮件处理人员工作失误,将部分海关尚未放行的邮运出境物品投递了,请问会被如何处罚?
答:根据《海关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邮运进出境的物品,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有关经营单位方可投递或者交付。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开拆、交付、投递、转移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贵司的行为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的违规行为,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2017年11月3日,G海关驻邮局办事处邮监科在进行科室业务复核期间,对当事人某邮运运输分公司退运邮件数据及待查验邮件数据进行核实,发现有部分进出口邮件未按照海关指令进行处理,要求邮政部门对此进行核查反馈。2017年11月21日,某邮运运输分公司处理中心提供反馈报告,称其中692件邮件由于处理中心工作人员误操作,未核对系统指令擅自将邮件实物封发,另有123件退运邮件存在误投派给收件人情况。某邮运运输分公司邮件处理中心擅自将尚未放行的邮运进出境物品投递或交付。根据《海关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案定性违规。2017年12月26日,经G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核税部门计核,某邮运运输分公司擅自将尚未放行的邮运进出境物品投递或交付,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44142.6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64805.94元。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表、查验记录、查获经过、查问笔录、委托书、统计表、情况说明、收取担保凭单等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邮运进出境的物品,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有关经营单位方可投递或者交付。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开拆、交付、投递、转移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当事人处理中心工作人员误操作,未核对系统指令擅自将692件邮件实物封发,另有123件退运邮件存在误投派给收件人情况,已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G海关可以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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