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188888888 发表于 2020-12-12 10:13:07

11月关务问答(二)





11月关务问答

(二)

监管通关与行邮

Q1:

我司进口了一批货物,根据规定去相关部门办理了自动进口许可证,请问在报关时如何向海关递交?

A: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取得国家实行进出口管理的许可证件,凭海关要求的有关单证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海关对有关进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前款规定的许可证件,海关与证件主管部门未实现联网核查,无法自动比对验核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持有关许可证件办理海关手续。

Q2:

我司打算出口一批鲜活的水产品,准备向海关申请集中申报通关模式,请问应向哪个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

A: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附件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主管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

Q3:

境外企业在华常设机构可以允许进口几辆汽车?

A: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附件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六条规定:

常驻机构进境机动车辆,海关按照该机构常驻人员的实际人数核定其进境车辆的总数:(一)常驻人员在5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1辆;(二)常驻人员在6人以上1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2辆;(三)常驻人员在11人以上2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3辆;(四)常驻人员在21人以上3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4辆;(五)常驻人员在31人以上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6辆。

Q4:

我想从日本邮寄一套厨具入境,请问海关是如何征税的?

A:

根据《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规定:

厨房用具行邮税税率为20%。

加工贸易监管

Q1:

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延续手续是否已经简化?

A:

根据《关于简化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0号)规定:

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将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审批工作委托各直属海关办理。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递交延续有效期申请。经直属海关审查合格的,由直属海关做出准予延续有效期3年的决定。

Q2:

存放在综合保税区内的保税油,今后将复出口到境外,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不做品质检验?

A:

根据《关于优化进境保税油检验监管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4号)第一中规定:

对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仓储用于复出口的保税油或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直供油免于品质检验,实施账册管理。

Q3:

我司是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请问区内企业在进口动植物产品时如何执行“先入区、后检测”?

A:

根据《关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动植物产品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6号)第三中规定:

“先入区、后检测”监管模式按以下规则执行:动植物产品在进境口岸完成动植物检疫程序后,对需要实施检验的项目,可先行进入综合保税区内的监管仓库,海关再进行有关检验项目的抽样检测和综合评定,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置。

文︱金鸣 程宁 张莉

(南京海关12360热线)



文章来源于《中国海关》杂志11月刊

编辑:常相婧
发布:鲁翔宇
出品:中国海关传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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