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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首关缉公告字[2020]019号

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间,下列当事人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或管制刀具从首都机场海关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扣。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查验记录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拟将上述海关在扣禁止进出境物品或管制刀具予以没收。

当事人名称及证件号码:

一、中国籍旅客(不含港澳台)

李冉(护照号码:G56819505)、张高峰(护照号码:EB9264766)、黄赫(护照号码:E93855288)、刘兆刚(护照号码:E02435743)、徐景颐(护照号码:E60451511)、董洪甫(护照号码:E45406770)、马维军(护照号码:EC9138702)。

二、外国籍及中国港澳台旅客

加拿大籍旅客JIANG CHUN YAN(护照号码:GC429625)、美国籍旅客ZHOU CHRISTOPHER RANFENG(护照号码:508322899)、美国籍旅客LI ZILI(护照号码:480589151)、朝鲜籍旅客AN MYONG JIN(护照号码:745236188)、美国籍旅客SAFOSCHNIK MICHAEL(护照号码:524712542)、加拿大籍旅客DU YIFAN(护照号码:HB855822)、俄罗斯籍旅客MAKAROV KONSTNATN(护照号码:713633894)、埃及籍旅客IBRAHIM SHAABAN IBRAHIM OSMAN(护照号码:A22765341)、美国籍旅客CHEN PATRICK HAO(护照号码:520915463)、萧衡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0611650602)。

由于无法与上述当事人取得联系,现特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内容,中国籍旅客(不含港澳台旅客)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中国港澳台及外国籍旅客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述当事人如对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告知公告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首都机场海关书面提出申辩、陈述及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辩、陈述及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首都机场海关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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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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