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zhuo 发表于 2020-12-24 09:33:41

舱单等电子数据传错了,会被海关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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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是进出口服务公司,经常会代理客户向海关传输数据。现在,因为员工失误将舱单信息传错了,请问这后果严重吗?
答: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未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准确传输舱单电子数据的,可能会构成违法而受到处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依照以上法律规定,进出口收发货人在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时应确保信息准确,接受海关监管。因此,贵司所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制度方面的法律规范,影响海关监管,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2015年11月4日,中国T代理有限公司在代某轮向X海关传输 15081 次的舱单电子数据过程中,将提单号为TPP15XXXX的舱单电子数据发送,致使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影响海关监管。以上违法事实有舱单电子数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单位的证明等材料为证。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前引案例涉及未准确传输舱单电子数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前引案例中,当事人应当向海关传输的是15081 次的舱单电子数据,实际却将提单号为TPP15XXXX的舱单电子数据发送给海关,属于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的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不规范的违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海关可以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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