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00099 发表于 2020-12-25 09:03:3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7个问题



2020年12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46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该法将于2021年2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6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17 号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同时废止。

本文对行政许可及海关行政许可相关问题进行简要梳理,并将本次修法的具体内容予以提示,供企业参考。

为什么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8号)进行修改?

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于2019年4月修订,海关有必要根据上位法的修订内容同步进行修订。此外,海关行政许可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也是修法原因之一。

什么是行政许可?海关行政许可又是什么?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那么,海关行政许可即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谁来决定海关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前海关行政许可都包括哪些呢?

海关行政许可项目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海关无权自行设定其行政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前海关行政许可项目共14项,包括: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2)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3)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4)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5)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

(6)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7)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

(8)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9)进境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和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10)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1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及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12)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

(13)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1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注:海关行政许可项目可参考如下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334/302335/302336/3296916/index.html

申请人怎样向海关申请行政许可呢?

所有海关行政许可项目、申请流程、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所需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填制说明都已经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布,申请人可以自行查阅;申请可以到海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或者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注:海关行政许可申请方式可参考如下网址

http://online.customs.gov.cn/static/pages/treeGuide.html

向海关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申请人拥有什么权利呢?

(1)要求海关举行听证的权利:除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情形外,当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海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企业也有权主动要求提起听证。

(2)平等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权利。

(3)对海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4)有权对海关的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等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6)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权利。

(7)海关进行现场核查时,要求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明的权利。

(8)要求海关对申请资料进行保密的权利。

(9)查阅行政许可决定的权利。

(10)申请变更、延续和注销行政许可的权利。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海关会在多长时间内作出许可决定?

除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海关行政许可采取联合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

新法相比旧法,有哪些亮点呢?

(1)增加“非歧视”许可原则,强调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增设海关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

(3)申请、退出、终止等程序性相关规定更加完整。

(4)明确行政许可项目相关事项公布和申请的网络渠道。

(5)增设海关行政许可标准化管理内容。

(6)增设行政许可满意度评价制度。

(7)增设申请人、被许可人发生不当申请行为时的法律责任,删除海关内部追责条款。

(8)强调海关行政许可的过程应当有记录、可追溯。

下面,来看看新法有哪些修改吧!

注:其中,绿色为修改、蓝色为删除、红色为增加。
(点击可看大图)













作者:赵晶 龙熙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仅为作者观点,不代表发布平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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