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亚花梨原木,实货中有部分刺猬紫檀漏报许可证件,后果严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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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关务人员在申报进口货物时,由于工作疏忽导致有部分商品属濒危物种管理商品因未办理许可证件未进行单独申报,现在被海关查获,请问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积极配合海关调查,贵司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因此,贵司该部分商品未办理许可证件即进口的行为属于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的申报不实行为,应当积极向海关说明情况并接受可能的处罚。
典型案例:2017年5月2日,当事人某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T海关申报自尼日利亚进口亚花梨原木4600克,报关单号0217201710002XXXX,申报CIF价格20026.00美元,申报税则号列4403999。经查,实货中有部分为刺猬紫檀,总价值折合人民币77924.8元,属《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管理商品,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以上行为有0217201710000XXXX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情况说明、笔录材料、税款计核证明书、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此行为已构成申报不符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依照上述法律规定,T海关可以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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