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在执法过程中作出的商品归类结论是否可诉?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问:我公司出口一票货物到欧洲,海关认为税则号列不对,经关税部门研究,最终针对该货物作出归类结论。我公司认为以上归类结论不对,可以去复议诉讼吗?
答:在海关执法过程中,商品归类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除要求掌握相应的商品知识外,还需要熟练运用归类规则。同时,商品归类结论会对进出口商的进出口行为定性比如申报不实会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商品归类结论在海关的具体执法过程中通常会经历海关内部不同的专业部门才能够最终形成,仅仅在海关相应的执法机构比如通关部门告知进出口商时体现在告知单中。根据海关总署2012年第2号行政解释《关于商品归类申报不实的解释》,商品归类结论会结合其他因素会决定进出口商的进出口行为是否构成申报不实。如被确定申报不实,会由海关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予以处罚。因此,从海关执法的整个过程来看,尽管商品归类结论对于进出口商而言具有至关重要的价值,但由于其本身形成过程的封闭性、专业性,且形式上不直接影响进出口商的权利义务,故不具有可诉性。
以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诉B海关商品归类结论源由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号:(2020)浙02行初122号)为例,2017年5月10日,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向B海关申报一票钢瓶1999只,B海关查验后认为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双方就出口钢瓶的商品归类发生争议。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认为,B海关得出商品归类结论的源由违法,该行为侵害了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B海关的上述行为违法。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起诉要求确认B海关得出商品归类结论的源由违法,诉请中的“源由”应理解为得出商品归类结论的“依据、理由”,而该诉请事项并非一个可以单独起诉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故,法院裁定对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立案。
从海关执法的流程来看,基于案件性质不同,商品归类结论前后可能涉及海关内部查验、通关、关税、归类中心,以及缉私等不同内部机构,商品归类结论只是以上实际执法机构进行具体执法的技术性结论,起辅助作用。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商品归类结论对于当事人的案件定性具有决定作用。尽管商品归类结论只可能是海关执法过程中的行政中间行为,但基于行政诉讼主观诉讼的特性,进出口商认为以上行为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理应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质疑以上商品归类结论。退一步说,即使不可诉,进出口商至少应当具有挑战以上商品归类结论内容的法定途径。
对于商品归类结论的可诉性,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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