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baoguan 发表于 2021-1-9 08:20:34

进口加工贸易货物中含有禁止类进口货物,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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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为保税区内企业,进口的一批加工贸易货物中有部分货物被海关认定为加工贸易禁止类货物,请问会被如何处罚?

答:会被处以罚款。根据《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不得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该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因此,贵司进口加工贸易禁止类货物,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之违规行为,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2018年12月04日,某五金有限公司持53012018101250XXXX号进口货物报关单以进料对口监管方式向H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由粤ZDBXX港车承运从H口岸入境,经查,报关单第1项货物申报冷轧铁片6786千克,商品编号:72091690000,根据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该商品属于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被查获。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等证据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前引案例涉及进口加工贸易料件涉及进口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问题。在加工贸易领域,经营企业仅在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时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而在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以及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或者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经营企业并不免除提交相关许可证件的义务。这就要求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在进出口加工贸易料件、出口成品等过程中,应当充分注意料件,以及成品的商品属性,准确归类、定性,防止应当办理许可证件而未办理上述证件,从而构成违规被海关处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前引案例中,当事人以进料对口监管方式进口属于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已构成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违规行为。海关可以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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