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免税业务问答
什么是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
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是指我国远洋渔业企业在公海或按照有关协议规定,在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
远洋捕捞运回国内销售的
自捕水产品征税吗?
根据海关总署、原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远洋捕捞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视同国内产品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
不征税须符合哪些条件?
01 具备“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02
申报水产品属于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品种及产地目录(2020年版)》范围内的自捕水产品。仅限经农业农村部批准,按规定的作业海域、作业类型生产的渔船所捕捞的产品;加工产品仅限由上述渔船捕捞并在本船加工的产品。
远洋渔业企业办理自捕水产品
不征税手续有哪些程序?
01
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前,应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政策项目信息审核确认手续,并提交远洋渔业企业营业执照、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申报单》、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远洋捕捞生产的有效批件等单证。
02
经企业所在地海关审核无误后,出具《进口货物免税证明》。
03
企业凭《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进口货物仓单或提单等单证,到进口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办理政策项目信息审核确认手续
须提供哪些随附材料?
具体的随附材料包括: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农业农村部核发年度《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农业农村部确认的远洋渔业项目确认表,并标注具体申请项目
企业印章印模、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的印章印模
企业远洋捕捞船舶的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代理申请单位办理的,还应提供《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需要提供哪些随附材料?
具体的随附材料包括:
《征免税申请表》
《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申报单》
提单、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代理申请单位办理的,应提供《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文 / 樊东波 吴蓉蓉
(宁波海关)
文章来源于《中国海关》杂志12月刊
编辑:常相婧
发布:高扬
出品:中国海关传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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