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axby 发表于 2021-1-10 11:01:34

进口法检商品未报检 青岛丽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19年12月26日,青岛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岛丽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黄关检违字109号

当事人:青岛丽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青岛市李沧区瑞金路37号

2019年8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425820191000199195。其中,第二项申报商品编码为9033000090,申报品名为超声按摩头,申报价值为34710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第二项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码90191010,需进口商品检验。当事人提交情况说明称因工作人员对商品编码理解不准确导致进口法检商品未报检。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箱单、发票、当事人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涉嫌违规案件货物、物品归类认定书》、《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等证据相互印证在案。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壹佰元整(12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12月24日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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