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工作没做好,后果很严重 | 合规日历
典型案例:
海关对A公司进口货物的价格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稽查。
稽查中,海关发现A公司未按规定保管上述进口报关单及与进口业务直接有关的资料,并于2019年5月向A公司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A公司限期提供上述报关单以及与进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而A公司确已无法找到,无法提供。
海关认定A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海关稽查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关根据《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海关对A公司课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法规解读:
进出口企业有义务妥善保管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的,保管期限为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
如果企业违反了上述规定,并被海关在稽查中发现,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企业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撤销报关注册登记;同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规:《海关稽查条例》第2条、第7条、第31条。
合规贴士
除了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外,进出口企业还应当妥善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保管期限为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如果是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则保管期限是海关监管期限加上其后的3年。
作者:孙兴(金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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