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保税货物,海关管不管?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问:我公司是一家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公司,由于员工业务不熟悉,导致执行一本加工合同手册时部分货物在海关指定的存放场所以外存放,现被海关查获,会被如何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贵公司不按照规定存放加工贸易货物,属于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海关的相应处罚。
典型案例:经T海关调查,发现某塑胶有限公司在经营保加工业务期间,执行合同手册C5307545XXXX、 C5307645XXXX号手册期间,截至2016年8月16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在海关备案地外存放保税货物插头塑胶支架等一批,涉及保税料件PBT塑胶粒6976千克、PC塑胶粒32554千克、不锈钢制螺栓0.22千克、黄铜 端子11479千克,案值人民币289.13万元,涉税人民币45.62万元。当事人已于2016年8月19日 向N海关进行了某地厂房地址的扩容备案。上述事实有检查记录、当事人陈述、营业执照、报关单、税款计核资料清单等材料为证。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当事人在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情形下,在海关备案地外存放保税货物插头塑胶支架等一批,已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违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T海关可以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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