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错误的加工贸易手册申报通关,这种行为如何定性?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问:我公司经营加工贸易业务。因公司业务人员职位变动等因素,一些出口加工贸易货物向海关申报时的手册信息填写错误,比如将A手册报成了B手册,请问假如被海关查到会被处罚吗?
答:会被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贵司填错加工贸易手册信息的行为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之违规行为,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经Y海关调查,2017年10月14日至10月29日,因工作疏忽,当事人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错误地将C4201735XXXX、C420173508XX、C420173506XX、C420173509XX、C420173509XX号加工贸易手册项下99000千克高压低密度聚乙烯颗粒的制成品聚乙烯塑料袋使用C420173509XX号手册出口。2017年10月30日,当事人使用C420173509XX号加工贸易手册进口线性低密度聚乙烯颗粒99000千克,其制成品聚乙烯塑料袋通过C4201735XXXX、C420173508XX、C420173506XX、C420173509XX、C420173509XX号手册申报出口。截止到案件调查时,上述手册制成品都已出口完毕。经海关计核,涉案货物高压低密度聚乙烯颗粒99000千克共计价值98.83万元。2018年6月27日,当事人缴纳违法担保金10万元。以上行为有1.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资料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2.进出口电子数据打印件;3.加工贸易结案通知书复印件;4.海关检查记录;5.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6.查问笔录;7.情况说明;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当事人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错误地将C4201735XXXX、C420173508XX、C420173506XX、C420173509XX、C420173509XX号加工贸易手册项下99000千克高压低密度聚乙烯颗粒的制成品聚乙烯塑料袋使用C420173509XX号手册出口,又使用C420173509XX号加工贸易手册进口线性低密度聚乙烯颗粒99000千克,其制成品聚乙烯塑料袋通过C4201735XXXX、C420173508XX、C420173506XX、C420173509XX、C420173509XX号手册申报出口。以上行为属于程序性违规,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之违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Y海关可以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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