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稽查发现部分保税料件去向不明,会有什么后果?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问:我公司是一家加工贸易企业,因企业内部业务人员工作疏忽,导致部分保税料件未在加工贸易手册中体现,请问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如无正当理由,贵公司可能被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或者有关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贵司部分保税料件未在加工贸易手册中体现的行为已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之违规行为,海关可以对贵司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H海关稽查处于2015年11月26日对当事人某机工有限公司开展稽查,发现当事人于2012年12月至2015年8月间,共向H海关办理了11本加工贸易手册(编号为C2912545XXXX、C2912345XXXX、C2912245XXXX、C2912345XXXX、C2912345XXXX、C2912445XXXX、C2912545XXXX、B2912345XXXX、C2912345XXXX、B2912445XXXX、B2912445XXXX、B2912545XXXX),手册项下进口料件为PA66树脂、ABS树脂、橡胶片等,出口成品为多功能打印复印一体机零件及耳温计。截止2015年11月26日,上述11本手册中有9本手册已核销。其中编号为C2912545XXXX、B2912545XXXX手册尚未核销;编号C2912245XXXX手册项下只有进口料件,未出口成品;编号C2912345XXXX手册未发生实际进出口业务。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单耗申报不实。海关稽查过程中采取实际称重与工艺单计算相结合的方法,核定上述11本加工贸易手册的料件单耗,发现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单耗与实际单耗不符。经统计,当事人高报单耗涉及635种成品,高报单耗与实际单耗的差额所对应的保税料件共计:PA66树脂8.97千克、POM树脂2691.96千克、PC/ABS树脂37118.19千克、PC树脂3422.45千克、PET树脂295.67千克、PPO树脂530.72千克、聚苯硫醚497.02千克。经计核,上述保税料件货物价值179.732094万元人民币,应纳税款32.862239万元人民币。保税料件去向不明。海关对当事人手册项下的保税料件、成品及半成品进行检查,通过实际单耗折算与手册余料对比发现手册项下部分保税料件数量短少。经核算,保税料件短少部分数量:0型圈989个、PA66树脂348.96千克、PC/ABS树脂2824.94千克、PCB板705个、PMMA树脂1087.5千克、PS树脂2917.17千克、传感器架2289个、导波管546个、导线3538个、电池444个、电池端子708个、蜂鸣器611个、热电偶179个、橡胶件982个、液晶显示器1082个、自粘性贴片48132个。经计核,上述保税料件货值约23.040644万元人民币,应纳税款4.304741万元人民币。未经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海关稽查时审核工艺单发现,当事人在编号C2912245XXXX手册项下将第618号成品所耗用料件品名由第6项料件ABS树脂申报为第8项料件聚苯硫醚,涉及保税料件数量1314.24千克;将第617/619号成品所耗用料件品名由第6项料件ABS树脂申报为第10项料件聚苯硫醚,涉及保税料件数量1669.07千克;将第613/615号成品所耗用料件品名由第5项料件ABS树脂申报为第11项料件PA树脂,涉及保税料件数量344.85千克。在编号C2912445XXXX手册项下将第66号成品所耗用料件品名由第4项料件PC/ABS树脂申报为第2项料件POM树脂,涉及保税件数量8325.12千克;将第11号成品所耗用料件品名由第4项料件PC/ABS树脂申报为第8项料件聚苯硫醚,涉及保税料件527.17千克;将第33号成品所耗用料件名称由第4项料件PC/ABS树脂申报为第9项料件PP树脂,涉及保税料件数量819.92千克。当事人在报核手册时未将该部分保税料件向海关办理手续。另在缉私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在库存记录进行自查发现,编号C2912345XXXX手册项下橡胶件1342个、编号C2912445XXXX手册项下自粘性贴片17568个及橡胶件63个在报核时未向海关办理手续。经计核,上述保税料件货值约22.356715万元人民币,应纳税款4.415053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手册资料、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注册登记等证据材料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或者有关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当事人存在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手册项下制成品单耗的行为、保税料件去向不明的行为、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行为,均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依照法律规定,H海关可以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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