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313064 发表于 2021-1-24 11:24:19

这样转让保税货物成品,海关会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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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是一家经营保税业务的公司,最近未向海关申报即擅自转让了一批保税成品,想知道如果被海关查获后会怎么处罚我们公司?

答:加工贸易货物,无论是料件还是制成品的转让,均需要向海关申报才可以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之规定,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报核,海关按照规定进行核查以后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贵公司未向海关申报即擅自转让保税成品无法就该批货物向海关核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根据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一定要记住不可以擅自转让保税成品。因此,贵公司擅自转让保税成品的行为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之违规行为,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某碳素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T海关备案电子手册号为B0501635XXXX号的《加工贸易电子手册》。该手册原结束有效期为2017年11月10日,某碳素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T海关申请延期,之后结束有效期变更为2018年5月9日。BO5O1635XXXX号《加工贸易电子手册》依据《来料加工合同》(合同编号为SQC201602XXXX),手册备案的进口料件名称为碳坯,商品编号为3801909000,规格型号为1230x500x400,重量为600000千克,单价为2.866美元每千克,总价为1719600美元,原产国为德国;备案的出口成品名称为人造石墨块,商品编号为3801100090,规格型号为1230x5OOx4OO,重量为420000千克,单价为6.774美元每千克,总价为2845200美元;备案的单耗为1.4,损耗率为30%。2016年12月13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某碳素有限公司共计向海关申报进口碳坯33票,合计重量592488千克(折合块数共计980块),货值合计1685716.27美元。2017年3月27日至12月31日期间,该公司共计向海关申报出口人造石墨块l8票,合计重量234538千克(折合块数共计513块),货值合计1578689.87美元,加工费合计593297.05 美元。至2018年5月29日,该B0501635XXXX号《加工贸易电子手册》尚未执行完毕。经过调查,某碳素有限公司编号为B0501635XXXX号的《加工贸易电子手册》项下共计6票进口货物报关单、64682.56千克(折合块数共计107块)碳坯经过加工生产成为人造石墨块,未经海关批准而被用作国内销售。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当事人将编号为B0501635XXXX号的《加工贸易电子手册》项下共计6票进口货物报关单、64682.56千克(折合块数共计107块)碳坯经过加工生产成为人造石墨块,未经海关批准而被用作国内销售,已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违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T海关可以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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