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可不可以使用非加工贸易料件?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问:我公司经营加工贸易业务,因工作人员业务不熟悉,向海关申报时备案的保税料件备案信息与实际使用料件不太一致,实际料件型号有几十种,而向海关备案时只备案了一种型号。我公司向海关申报核销时进行了替换核销,被海关查获,请问会被海关如何处罚?
答:可能会被海关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根据该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贵司替换核销显然违反上述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因此,贵司以非备案料件进行替换核销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之违规行为,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经B海关调查,2015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当事人未经B海关许可,擅自使用了保税料件接着剂、包装材料的成品转让。经核定,上述货物完税价格共计185859.25元,漏缴税款53218.37元。且当事人对于具有12种型号的保税原材料水晶片仅以一种型号备案,并进行替换核销。上述行为已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上行为有加工贸易手册、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鉴定结论等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根据该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根据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根据该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对于具有12种型号的保税原材料水晶片仅以一种型号备案,并进行替换核销的行为,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违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B海关可以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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