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损状况的判断货损状况的判断
货损状况的判断货损状况的判断1、协商一致。如有双方的书面确认,一般以双方的书面协议为准。2、未协商一致。如无双方联合检验的书面共同确认,则提出索赔的货主需要举证证明货物在目的港接收时的损坏状况。货物损坏的状况,如果有相应的港口卸货方、公估机构等参与确定,则除非承运人有相反地证据予以推翻,否则对损失的状况可以根据货物运输相关方参与确定的损失情况来确定货损状况。实践中,承运人往往提出其未获得机会参与共同检验,但多数是一种托词,大部分情况下,货主都会通知承运人派人参与,只是承运人有时不愿参与或者参与后不愿签字确认。即使承运人未获得通知,但在法律没有规定承运人必须参与,否则就不能确认货损的情况下,只要根据证据,货损的情况可以确定,仍应根据证据体现的事实,确认货损状况。3、鉴定情形。此外,有的货主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对货物的损坏状况进行鉴定。此时需要综合鉴定机构的资质、被鉴定的货物是否争议货物、鉴定结论的依据是否充分等因素来判断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认定货损状况的依据。如果是在诉讼过程中,一方申请货损鉴定,双方共同选择一家鉴定机构或者由法院指定一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那么除非鉴定的结论明显不符合事实,否则该鉴定结论一般可作为认定货损状况的依据。4、注意事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货物损坏的状况如何,与货损金额之间并非可以直接等同。如货物部分损坏后,导致整批的特殊定制的货物无法使用,没有市场价值;或者某些密封包装的货物,虽然品质没有发生变化,但因为受过海水浸泡或者其他污染,市场价值已大为贬损等。只是该特殊贬值的举证责任在于货主,即货主须提交证据证明货物的市场价格实际发生了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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