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海关法制建设
近代中国海关遵循不平等条约办事,海关法规由英籍总税务司决定,移植了英国法律惯例,总税务司通令是旧中国海关的成文法。新中国海关建立后,海关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再也不能继续沿用外籍总税务司制定的陈规,必须以独立自主精神制定一部统一的海关法,作为改革旧的规章制度的法律基础。
周恩来同志十分重视人民海关的法制建设,强调海关工作应该有法可依,要依法办事。他积极支持海关总署首先制订海关法和海关税则,并对这两个基本法规应该包含的内容等问题提出了意见,使海关法的起草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为制定海关法规,海关总署设立专门委员会,以孔原、高仕融、李长哲、石云偕、殷之钺、林大琪6人为委员,并吸收若干专家级工作人员在委员会领导下,按篇章分成5个小组开展工作。经多次讨论,委员会拟定起草计划大纲,开始法规条文的草拟工作,于1950年4月7日向政务院呈送该项计划大纲,并经审查核准。
法规条文起草期间,专门委员会经过反复研讨、征集意见、修正整理,于1950年10月1日最后定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草案)》。政务院历经70天28次全体会议与小组讨论,取得一致同意。
1951年3月23日,周恩来主持召开政务院第77次政务会议。他在发言时指出:“海关法是个新东西,要好好宣传。名称可以改为‘暂行海关法’或‘海关试行法’。”会议决定,将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
4月18日,周恩来发布命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并定于1951年5月1日起实行。这成为新中国最早颁布的政府部门暂行法令之一。
根据周恩来同志“要好好宣传(暂行海关法)”的指示,时任海关总署署长孔原于当年5月11日,以《海关制度的历史变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为题,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作了广播讲话。
这次讲话回顾了帝国主义控制中国海关的历史,系统介绍了暂行海关法的内容和实施这个法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公布实施后,1951年5月中旬,政务院又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接着,政务院以暂行海关法原则精神制定和实施了30余种有关业务法规,使新中国海关的法制建设逐渐趋于健全,从法制方面保证了人民政府对旧海关的彻底改造。
(本文由何建峰整理)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编辑:常相婧
发布:鲁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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