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7113653 发表于 2021-3-24 15:39:16

冒充海关工作人员与女性交往构成犯罪吗?

来源:刑事备忘录。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2020)豫0311刑初83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天,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洛阳市西工区,现住洛阳市洛龙区。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丹,河南盈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一部刑诉〔2019〕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天犯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西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天及其辩护人张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左右,被告人夏天长期以洛阳海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对刘某、郭某、辛某1和符某某等多名女性进行招摇撞骗,造成多名女性的感情受到伤害、财产受到损失。2018年2月份,夏天与郭某相识,在二人交往期间,夏天以单身名义并谎称自己是洛阳海关工作人员,承诺要和郭某结婚以及在杭州买房定居,后对郭某的生活、工作和感情造成了极大伤害;2015年左右,夏天通过手机交友软件认识在校学生刘某,在和刘某交往期间,夏天谎称自已是洛阳海关工作人员,并称自己是单身,曾先后和刘某在洛阳颐舍酒店、盛唐至尊小区和郑州的酒店等地与刘某同居,在同居其间因怀疑刘某与其他男子有染,便对刘某实施了多次殴打,造成刘某人身上受到伤害、情感上感到恐惧和害怕;2015年左右,夏天通过手机交友软件认识辛某1,在和辛某1交往期间,夏天以洛阳海关工作人员名义,于2017年6月16日向辛某1借款15万元,后归还2万元,其余13万元至今未还;2018年1月份,夏天通过洛阳本地一微信群认识符某某,在和符某某交往期间,夏天谎称自已是洛阳海关工作人员,并隐瞒自己婚史和年龄,追求符某某,后被符某某拒绝。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天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夏天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夏天庭审中称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主观上没有想骗财骗色的目的,也没有较重的情节,其认识辛某1、刘某和郭某时说过在海关工作是因为性格缺陷,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主观上没有骗财骗色的动机;对辛某1的15万元借款是事出有因,辛某1准备入股自己当时的一个投资项目,然后就把钱借给了自己,自己主动写了欠条,并让辛某1拍了身份证,并约定了还款时间,而且18年也有部分提前还款,对这笔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与刘某、郭某认识时说过自己在海关工作,后来并没有强调过自己海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交往过程中对她们很好,主观意愿不是在欺骗她们感情,为了刘某还离了婚,每个月给她1500元左右生活费,对刘某的多次殴打不属实,只打过她一次,没有承诺过郭某在杭州买房。综上,希望从轻处理。
被告人夏天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夏天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可从轻处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被告人夏天虽向四名受害女性声称自己是海关工作人员,存在一定的犯罪故意,但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夏天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本案开始侦查至今,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从犯罪的社会因素方面考虑,可以对被告人夏天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左右,被告人夏天通过手机交友软件认识了辛某1,夏天冒充洛阳海关工作人员并隐瞒已婚的事实,在和辛某1交往过程中逐渐取得了辛某1的信任。2017年6月16日,夏天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辛某1借款,辛某1基于对其冒充的海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信任,通过银行转账给夏天15万元,后经辛某1多次催要,夏天归还2万元,其余13万元至今未还。
2016年左右,被告人夏天通过手机交友软件认识了在校学生刘某,在二人交往期间,夏天冒充洛阳海关工作人员并隐瞒已婚的事实,与刘某以男女朋友身份相处并发生性关系。其间,夏天因怀疑刘某与其他男子有染,便对刘某实施了殴打,给刘某身心造成了伤害。
2018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夏天通过洛阳本地一微信群认识符某某,此后,夏天冒充洛阳海关工作人员和符某某交往。
2018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夏天与郭某相识,在二人交往期间,夏天冒充洛阳海关工作人员与郭某以男女朋友身份相处并发生性关系。该经历对郭某的感情造成了伤害,工作、生活造成了影响。
另查明,被告人夏天与张某于2008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7月18日协议离婚。
以上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夏天的供述、被害人刘某、郭某、辛某1等人的陈述、结婚证、离婚登记表、洛阳海关证明、被告人夏天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天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多名女性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天冒充洛阳海关工作人员 与多名女性交往,利用女性对其冒充身份的信任招摇撞骗,造成被害人身心、财产受损,其行为具有连续性,主观上具有招摇撞骗的故意,被告人关于“主观上没有骗财骗色的目的,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夏天虽然当庭表示认罪,但否认主要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严重,主观恶性较深,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夏天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天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郭士骞
审判员  李伟强
审判员  蒋 潇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梅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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