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首关缉公告字007号2018年7月23日,中国籍旅客刘传侦(护照号码:E87082626)乘坐ET604航班入境,携带象牙制品17件(重803克)、鳄鱼皮包8个被查获,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上述走私物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2019年7月4日,中国籍旅客陈敬泉(护照号码:E96229402)以藏匿方式携带象牙制品61件、鳄鱼皮3张从首都机场海关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其携带的象牙制品61件、鳄鱼皮3张、藏匿包装物等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2019年2月3日,中国籍旅客袁永瑞(护照号码:E57988940)以藏匿方式携带象牙制品40件从首都机场海关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其携带的象牙制品40件、藏匿包装物等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2019年1月17日,中国籍旅客林思勇(护照号码:E67453669),以藏匿方式携带象牙制品46件从首都机场海关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其携带的象牙制品46件、藏匿用气罐1个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2019年9月23日,朝鲜籍旅客JON YONG IL(护照号码:745437712)乘坐ET604航班入境,携带疑似象牙制品99件未向海关申报,被现场海关查获,已构成走私行为。经鉴定,上述疑似象牙制品99件中有53件为象牙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其携带的象牙制品53件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2019年8月26日,中国籍旅客王光月(护照号码:ED9580684)乘坐ET604航班由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入境,携带象牙制品24件未向海关申报,被现场海关查获,已构成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其携带的象牙制品24件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2019年5月12日,中国籍旅客苏祥山(护照号码:EB4601779)乘坐ET604航班入境,携带象牙制品2件、穿山甲鳞片1包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获,已构成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其携带的象牙制品2件和穿山甲鳞片1包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2019年5月29日,中国籍旅客余天贺(护照号码:E24654766)乘坐ET604航班入境,携带象牙制品2件未向海关申报,被现场海关查获,已构成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其携带的象牙制品2件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由于无法与上述当事人取得联系,现特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内容,中国籍旅客或法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中国港澳台及外国籍旅客或法人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视为送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首都机场海关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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