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007 发表于 2021-5-24 20:35:34

穗关法语 | 海关话说民法典(一)

2021年1月1日

民法典正式生效!

它就像是慈祥的母亲,呵护我们的一生、保障每个人的权利。



你了解民法典会对普通百姓的生活产生怎样的具体影响吗?

为帮助大家学习好、贯彻好民法典,我们企划“海关话说民法典”系列,用讲案例、学法条、说法理的形式解读民法典亮点。

本期解读内容为:保护个人信息、见义勇为免责、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一、保护个人信息

讲案例

小明利用职务便利将载有小红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的快递单直接售出获利。



学法条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同时适用隐私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收集、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收集、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收集、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自然人可以向信息控制者依法查阅、抄录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控制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控制者及时删除。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实施的行为;

(二)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说法理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知情同意权、查阅权(访问)、复制权(获取副本)、更正权、删除权。这些规定已基本涵盖民事主体在个人信息全生命周期过程中所享的权利,确立了民事主体对其个人信息使用和流转中的控制权,而不仅仅停留在宣示规则层面。

二、见义勇为免责

讲案例

小红从5楼坠下,为对小红实施救助,小明在2楼徒手拽住小红的手臂,导致小红脱臼。



学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说法理

民法典涉见义勇为条款为我们的见义勇为者,为每一个心存善良、胸怀正义的好人吃了一颗定心丸。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因见义勇为而导致自己受伤的,应该由侵权者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在无侵权者或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可要求受益者适当补偿。同时,因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导致被救助者损害的,一律免责。

三、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讲案例

小红从一幢住宅楼下经过,恰巧被6楼住户小明扔下的花瓶砸中受伤。



学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说法理

民法典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拒绝高空抛物正式成为法律层面的一项禁止性规定。此外,还增加了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责任,明确了公安机关介入和调查的责任。

小贴士

2020年12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成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新增情形。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编辑:法规处

               
原文作者:广州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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