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在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时发现某公司涉嫌变造商检单证,可否查处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海关在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时发现某公司涉嫌变造商检单证,可否查处某公司?
问:我公司在进口一套机械设备时,为提高通关效率,使用了从他处购买的《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如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虽然被提起公诉但被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被处以罚款。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贵司使用从他处购买的《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属于违法行为,如不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但因存在其他情形而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依法应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C海关在办理某超市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发现某公司的1180000084369XXXXX、1180000084366XXXXX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涉嫌伪造、变造。经调查,某公司销售人员在未拿到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情况下,将4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1180000083479XXXXX、1180000067893XXXXX、1180000057055XXXXX、1180000035238XXXXX)项下的部分进口产品在销售给某超市的过程中,存在变造6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1180000052279XXXXX、1180000084366XXXXX、117000008436XXXXX1、1180000084369XXXXX、1180000015058XXXXX、1180000005XXXXX)并提供给某超市的情况。经核实,某公司使用变造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向某超市供货某系列产品共计10912盒。根据调查,C海关认定涉案商品货值357928元,某公司销售货物的违法所得41689.26元。调查期间,某公司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有关账册、单据、文件。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报检过程中,进出口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交的单证应当真实、有效,否则可能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公司变造商检单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六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的规定。C海关认定涉案商品货值357928元,某公司销售货物的违法所得41689.26元。综合考量,C海关决定没收某公司违法所得41689.26元,同时对某公司处以涉案商品货值金额7%即人民币25054.96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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