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jacky 发表于 2022-2-14 22:39:40

南京海关公告2018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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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公    告

2018年第8号



为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进一步提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贸易便利化水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进口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按照海关总署2017年第51号公告执行。境内区外入区并享受出口退税的境内区外采购设备比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

二、企业可利用已解除监管的免税设备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开展委托加工业务。

三、企业开展委托加工业务,应将已解除监管的免税设备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H”账册转入南京海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系统”)解除监管设备专用账册。

四、企业开展委托加工业务,应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和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分开管理的条件。

五、海关采用特殊区域系统非保税货物专用账册管理委托加工货物。

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委托加工业务:

(一)企业使用区内保税货物开展委托加工业务的;

(二)企业利用未解除监管的免税设备开展委托加工业务的;

(三)企业未将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分开管理的;

(四)委托加工货物进出区存在单货不符的情形的。

七、海关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设置“申报通道”与“非申报通道”。下列货物纳入“非申报通道”管理:

(一)从区外入区供区内使用、企业不要求出口退税且不涉及征收出口关税和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基建物资、办公用品、生活消费品;

(二)参加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的非保税货物以及适用内销集中征税的保税货物;

(三)实行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的非保税仓储货物;

(四)区内企业开展委托加工的货物;

(五)纳入区内解除监管设备专用账册管理的货物;

(六)从境内区外入区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和边角料;

(七)“委内加工”业务产生的边角料。

八、企业使用特殊区域系统填报核放单,办理“非申报通道”货物出入区手续。

九、海关对“非申报通道”出入区货物实行卡口验核管理。

十、区内企业申请开展“委内加工”业务的,仍按照现有规定办理。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5月2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京海关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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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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