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 发表于 2023-6-16 14:27:46

南京海关公告 2017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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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公    告

2017年第7号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以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1号》已对主动披露事宜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南京海关公告2009年第1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南京海关决定废止《南京海关公告2016年第8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京海关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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