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 | 如何避免商标侵权被处罚——以RU图形为例
根据《海关法》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其中,我们最为常见的就是商标专用权,也就是我们口头经常说到的“品牌”“商标”“R标”“TM标”等等。在海关执法实操中,遇到最多的也是这种情形。
通常情况下,如果一个知名品牌想要获得国际贸易中进出口环节海关对品牌的保护,需要先到海关系统备案,备案后品牌的商标及图形、品牌对应商品范围(会具体列出)、合法使用人都会在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管理系统中显示出来,这一点可以自行到海关网查询。例如,我们查询NIKE公司的商标备案情况,如下:
在签订合同之前,只要登录系统,主动查询一下,就能知道备案及授权情况,方便做出口清关的准备,没授权的去要授权即可。
通常情况下,在海关备案系统里有备案(能查询到),执法人员就会进一步查询授权情况,看经营单位是否属于“合法使用人”,不属于合法使用人的就涉嫌属于侵权,需要发函给权利人去证实,在规定时间内(通常为10天)权利人回复确认侵权,海关则会进一步转到其他部门处理;回复不侵权,海关即放行货物;如果权利人超期未回复海关,则自动认为不侵权或者不做主动保护,对货物做放行处理。
但是有种情况,以“RU图形”为例,我们从备案系统查询的情况是这样的:
“RU图形”的权利人是“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其备案的产品范围是相当广泛,这一点从备案信息里可以看到
我们从海关公布的行政处罚案例里也能找到因为侵犯“RU图形”被行政处罚的情事: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美国一批LED灯配件,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RU图形”标识的LED灯配件500个,货值合计1220.59元人民币。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RU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货物中的LED灯配件上使用的“RU图形”标识,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RU图形”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RU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没收上述标有“RU图形”标识的LED灯配件500个,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22.06元。
虽然这家企业被罚款金额只有122.06元,但是被没收了货物,也无法按履行合同,还要承担海关查验相关费用,这些都是经济方面的损失,同时,行政处罚是在海关网站公示的,所有人都可以查到,这对企业的信誉以及可能的AEO认证都是个硬伤。
那么有没有好的方法来避免出现这种违规行为呢?当然有!
我们现在很多企业听说过“关务合规”这个词,但是如何合规,怎么样做到合规,很多企业其实是不愿意或者做不到的,因为会提高成本(要高成本聘人才),因为会降低效率(表面上),但从长远来看,做到合规,对企业长远的发展是极有好处的,这个不用我多说。
就拿避免商标侵权来说,企业的采购部门在接到国外订单,准备签订国内的采购合同之前,就应该要考虑到清关的条件,考虑到海关的监管要求:监管证件、品牌是否侵权等等,然后要进行求证,该办证的办证,没有授权的去向权利人申请授权,这些步骤也许会比较繁琐,但是可以保证清关的顺利,从根本上还是有利于合同的履行的。
关于品牌的问题,我的想法是,向权利人申请授权并得到授权,当然是最好的情形,但是万一得不到授权呢,比如某些国家被另外一些国家制裁,就命令自家企业的产品不准卖给敌对国家,或者因为其他某些原因导致权利人就是不肯授权呢?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即然侵权行为是由于商品在进出口的环节中带有被保护品牌的商标,海关不得不进行保护。如果我们知道该品牌受保护,但是得不到授权的情况下,主动消除侵权商标后再进行申报出口呢,是否可行?从本人的实操及相关被查获的侵权货物的海关后续处理方法中得到的经验告诉我,可行!
我们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看到:
第二十七条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海关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后,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也就是说,海关查获侵权货物后的处理方法中,“消除侵权特征”后就可以依法拍卖了,我认为,这个“侵权特征”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商标”。如果能从商品的所有部位去除商标,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完成了“消除侵权特征”,这种情况下,我们再进行进出口时,按照“无品牌”进行申报也就做到了“如实申报”,不再有(或者说大概率)侵权风险了。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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