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晓法丨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中 “轻微违法免罚”及“初次违法免罚” 适用案例分析(八)
青晓法
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中
“轻微违法免罚”及“初次违法免罚”
适用案例分析(八)
2025年3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正式实施,规定了海关在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广泛适用于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等执法领域,海关“轻微违法免罚”及“初次违法免罚”事项增加为47项。
为进一步向企业提供容错纠错、守法便利通道,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青晓法推出“以案说法”系列,每期选取一类违法行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该类违法“轻微违法免罚”及“初次违法免罚”两种情形进行分析,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中“轻微违法免罚”及“初次违法免罚”的适用。
今天通过案例介绍的违法行为是“携带各类新鲜水果以及有商业包装经过加工的鲜食水果沙拉等入境未申报”和“进口商品的收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
违法行为处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十条 携带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名录以外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进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海关应当将申报或者查获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及时交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未经检疫的,不得携带进境。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第四十五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处置措施及条件
(一)轻微违法免罚:
携带熟的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有商业包装的乳及乳制品、熟蛋及其制品(鲜蛋除外)、各类新鲜水果以及有商业包装经过加工的鲜食水果沙拉、各类新鲜蔬菜以及有商业包装经过加工的鲜食蔬菜沙拉、各类新鲜食用菌以及有商业包装经过加工的鲜食菌菇沙拉、有商业包装的动物源性饲料、各类鲜切花组合等入境未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处罚,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仅限入境旅客,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除外;
2.携带合理自用数量的;
3.当事人按照海关要求限期退回或者配合海关销毁处理;
4.未采用藏匿等方式逃避监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海关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初次违法免罚:
进口商品的收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商品货值金额不满1万元;
2.商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食品、食品添加剂;
3.配合海关执法,对货物进行处置。
初次发生并及时改正的,海关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轻微违法免罚案例
2025年6月6日,海关现场查验发现,来自韩国的入境旅客张三因不熟悉国家进出境管理规定,随身携带了2.33公斤新鲜水果,未主动向海关申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是入境旅客,携带的新鲜水果数量属于合理自用,同时当事人未采用藏匿等方式逃避监管且配合海关销毁处理,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其附件1《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第2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
初次违法免罚案例
2025年7月4日,A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血压测量仪,申报商品编码为9018902020。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电子血压仪,应归入商品编码9018902010,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货值金额人民币3650元。A公司的行为属于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经查实,该违法行为发生前24个月内,A公司无同一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领域监管规定的行政或者刑事违法记录。同时,该批货物涉案货值金额不满1万元,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食品、食品添加剂,且A公司在海关发现后,积极配合海关对货物实施了法定检验。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第七条第二款及其附件2《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第9项裁量,认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
海关提醒
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需满足以下条件:
1
“轻微违法免罚”要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当事人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纠正后在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可以不适用该免罚制度。
2
“初次违法免罚”所述的“初次违法”,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前24个月内,当事人无同一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领域监管规定的行政或者刑事违法记录。
海关检验检疫业务领域,是指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领域。
如果当事人违法手段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海关执法的,不适用该免罚制度。
供稿:法规处、稽查处、威海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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