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管制|企业被海关处罚几十万,只因这5个“两用物项”理解误区(以案示法)
不定期分享有趣的商品归类,关务合规,感谢关注!“我们只是正常出口产品,怎么就违法了?”——这是很多企业被海关处罚后最常说的一句话。但法律的回答很明确:“不知情’不能当然免责,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应当知道’相关风险。
今天,关务尹主任结合真实案例,逐条拆解企业在两用物项出口中最常踩的五个理解误区——
案例一:产品没有列入管制清单里,就能自由出口?
案例分享:浙江某企业出口一种新型催化剂,查遍管制清单及《两用物项出口目录》无完全匹配条目。但该催化剂可用于合成违禁化学品,具备军民两用特征。海关依据“兜底条款”认定其属于国家管制物项。出口被叫停,企业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后续出口需逐票审批。
案例分析:即使该产品未明确列名,若具备潜在军事用途、可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制造,或被主管部门认定为“新兴敏感技术”,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实施管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列入管制清单的物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评估认为存在国家安全风险的,可以临时管制。”
第十九条:“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口的物项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风险的,应当申请许可。
合规提示:对“未列入管制清单”产品,主动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咨询确认
案例二:以前不需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现在也不用管?
案例分享:江苏某企业长期出口高强度碳纤维布,过去从未被要求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 1C210.a 项明确管制 “比抗拉强度大于等于 2.35×10⁵m” 的碳纤维材料。对应的拉伸强度 比抗拉强度 × 密度,计算可得拉伸强度范围≥5000MPa。
这意味着拉伸强度≥5000MPa 的碳纤维,属于管制物项。企业未关注该参数调整,继续出口拉伸强度达7000MPa的产品。海关查验发现技术参数达到管制要求,尽管申报海关编码为普通工业用非织造布,仍认定构成无证出口,企业被处以罚款30万,信用降级。并面临客户索赔及海关布控,查验频次提高
案例分享:出口管制清单具有动态调整性。企业不能以“历史未管制”推定当前合法。只要产品技术参数达到管制要求,必须申领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
“国家对两用物项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列入出口管制清单的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申请出口许可,
合规提示:建立“清单核查机制”,技术参数-管制清单”对照表,关务与技术部门协同审核。重点关注参数类更新(如成分含量、纯度、频率、精度等)
案例三:海关编码涉及管制,实际无需许可出口?
案例分享:某企业出口数控机床,其海关编码监管代码“3”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但实测定位精度为0.01mm,而《管制目录》规定“定位精度≤0.001mm”纳入管制。
企业主动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技术参数说明及第三方检测报告,申请确认是否需许可,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意见,确认该产品不在管制范围内,免许可出口。
合规提示:是否受管制取决于实际技术参数,而非海关编码本身;主动向主管部门咨询,可规避误判风险。
案例四:出的是资料,又不是设备怎么会违规?
案例分享:2024年,某高校教授应境外合作方请求,通过邮件发送一份《高能激光热控系统设计报告》,含受控热传导算法与结构参数。海关通过数据监测发现后,认定其构成非法技术出口,单位被行政处罚,科研项目暂停。
案例分析:误以为“只发文档不算出口设备”,忽视技术本身受控。 “两用物项”不仅指实物,还包括相关技术资料等数据,例如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技术载体包括图纸、文档、软件、源代码、培训材料等。只要内容涉及清单所列技术,无论是否收费、是否纸质,均属管制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的物项,包括相关技术。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技术出口包括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方式提供受控技术。
合规提示 :对外发送任何含技术细节的文件前,务必进行“技术内容筛查”
注意:公开出版的书籍若包含出口管制清单内的技术即便属于公开出版物,出口时也必须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案例五:“客户说没问题,我们就跟着走,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被处罚?
案例分享:某外贸公司代理出口一批高性能红外热像仪至中东某国。境外买家承诺:“该设备在当地可合法进口,仅用于工业检测,无任何限制。”该公司未核实设备具体技术参数(如热灵敏度、探测距离、是否具备图像增强或目标跟踪功能),也未调查最终用户背景及目的国安全风险,更未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直接安排发货。
经海关稽查,该批红外热像仪热灵敏度优于0.025℃,探测距离超过1公里,且具备自动目标识别功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关于“可用于军事侦察的红外成像设备”的管制标准;(参考: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2024 年第 31 号公告中:对特定红外成像设备的管制参数)同时,目的国属于我国出口管制重点关注的敏感地区,存在转用于军事监视或武器制导的风险。
海关认定该企业未履行出口合规所需的“尽职调查”义务,构成“应当知道所出口物项存在国家安全风险而未采取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相当于货物价值30%的罚款,并将其纳入海关出口信用监管重点对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
“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六条:
“出口经营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管制物项非法出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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