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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事务担保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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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6 21:5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依据/ ~2 G. {& ?' G$ N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1号)
2、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91号)
3、关税征管司关于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09]13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401号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402号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8、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12号)
二、条件
) S. J; \* p4 i, {9 S# g(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9 P# J( M8 Q. }. D7 S' ^" H. I2 H1、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6 L5 u% B" H. ?# _2、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0 |8 d3 [: t. ~9 J3、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2 f% I, I. `0 y: L- D: g3 |
4、滞报金尚未缴纳的;
( {% M6 u8 {5 R" y' K9 c5、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8 `9 E) x8 w; j+ z1 b* [% J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
(二)当事人申请办理下列特定海关业务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4 X! L9 ?1 ]4 ^: @: k: ~
1、运输企业承担来往内地与港澳公路货物运输、承担海关监管货物境内公路运输的;: E/ e" X/ @8 h( n
2、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的;! h1 c& P) u% P/ E' Q$ f8 }  }; f9 Q
3、货物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3 m+ Y% X/ b7 h  C- F4、租赁货物进口的;
' u* [( l1 l% ?/ |) a, k1 \5、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
; r9 x7 V4 v; a1 F' y6、将海关监管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的;
5 F6 ^- X$ t- j5 F1 p7、将海关监管货物向金融机构抵押的;
9 }# s& u7 Z4 `. |8、为保税货物办理有关海关业务的。8 V1 p' ^. V. Z, t0 Q
  当事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不予办理前款所列特定海关业务。
(三)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 T& _( c. h0 Q3 {# m9 o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应当或者已经被海关依法扣留、封存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担保,申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
! I3 _- O( c2 f1 K0 X2 p1 p) {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 p8 v, i! j3 ^; j6 C% C# W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属于禁止进出境,或者必须以原物作为证据,或者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海关不予办理担保。
(四)进口已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货物应当提供担保的,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事务等,依照规定办理海关事务担保。
三、提交的文件
办理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材料。其中,当事人以保函向海关提供担保的,保函应当以海关为受益人,并且载明下列事项:
1、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被担保的法律义务;0 Q4 q) f) m1 M( i/ z( i/ C$ m
3、担保金额;
, u, |. R+ q& k! c/ @4、担保期限;6 h: i2 x8 q, o
5、担保责任;+ a7 S; e, q8 E" }
6、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 q8 L' f; }  担保人应当在保函上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
四、程序
( f2 O1 |! k) Y0 ], {6 s1、通关事务担保程序的启动。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材料。
2、通关事务担保的海关审查。海关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3、通关事务担保的变更。被担保人履行法律义务期限届满前,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因特殊原因要求变更担保内容的,应当向接受担保的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有关证明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
4、通关事务担保的执行。被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可以依法从担保财产、权利中抵缴。当事人以保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直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 }% ~0 r& s% p+ @1 P* Y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海关应当及时为被担保人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 n/ \2 C1 c; E  担保财产、权利不足以抵偿被担保人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被担保人另行提供担保或者履行法律义务。
5、通关事务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 y3 A3 ^3 @+ _9 E2 n" Z: W  (一)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
! s, Q3 O- b) f6 A  (二)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5 @! O- q3 \1 V$ G
  (三)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3 M1 P+ a& ?- t6 e+ @' c
  (四)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
自海关要求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发布公告。0 ~" C! W8 j. W
  自海关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仍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将担保财产、权利依法变卖或者兑付后,上缴国库。
五、办事时限
; d3 }+ B0 }( V. o& \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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