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章 化学纤维短纤 * z l, _4 g+ `- H* w4 D+ E
注释: 品目55.01和55.02仅适用于每根与丝束长度相等的平行化学纤维长丝丝束。前述丝束应同时符合下列规格: 一、丝束长度超过2米; 二、捻度每米少于5转; 三、每根长丝细度在67分特以下; 四、合成纤维长丝丝束,须经拉伸处理,即本身不能被拉伸至超过本身长度的一倍; 五、丝束总细度大于20000分特。 丝束长度不超过2米的归入品目55.03或55.04。 5 c/ D' |& f# l3 @% Q! R. p1 t
总 注 释
) g! v9 s/ @% R 参阅本章总注释时应注意第十一类的总注释。 本章包括短纤(即切段纤维)状或某些长丝丝束状的第五十四章总注释所述的化学纤维,也包括这些纤维或丝束在各个加工阶段所得的产品,含纱线和机织物。本章还包括根据第十一类注释二的规定可视同化学纤维短纤产品归类的混纺产品。 化学纤维短纤通常是有大量孔眼(有时多达数千个)的喷丝头挤压喷出而得;喷出的长丝收集起来成为丝束。这些丝束可直接拉伸并切成短段,或经过不同的加工工序(洗涤、漂白、染色等)后再进行拉伸并切成短段。纤维的长度通常切成25~180毫米之间,具体长度视化学纤维的种类、所需生产的纱线类型以及准备与之混纺的其他纺织纤维的性质而定。 化学纤维长丝或短纤的废料(包括落绵、废纱及回收纤维)也归入本章。 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56.01的长度不超过5毫米的纺织纤维(纤维屑)。 (二)品目25.24的石棉,以及品目68.12或68.13的石棉制品和其他产品。 (三)品目68.15的碳素纤维及其制品。 (四)品目70.19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 - ?6 ]- E% i#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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