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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成品油检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查是不起诉的积极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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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9 15:0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走私成品油检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查是不起诉的积极信号-1.jpg

走私成品油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查是不起诉的积极信号?

来函咨询:当事人在一条船上担任负责人,受雇到公海上运输成品油,被海警抓到。涉税额超过几千万。案件到检察院之后,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查。这是不是表明,检察院不接受侦查机关的侦查结论,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吗?有可能不起诉 吗?

复函要点: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旧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实践中,走私案件常常会退查两次,而检察机关常用的退查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仅凭这几个字就认定该案有不起诉的可能,还是要具体分析案件的情况,比如有哪些是无罪的辩点。(吴国雄 海关律师复函)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海关争议解决与走私犯罪辩护。现居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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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律事务评论 编辑:胡青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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