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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家从事加工贸易业务企业的负责人,近期我公司有部分加工贸易手册即将到期,请问加工贸易手册如果没有按时向海关报核应该怎么办?
答:应及时向海关报核,超期报核的,可能会被海关处罚。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第十一条之规定,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限内进行报核,对经营企业到期手册未报核的,经海关审查,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贵司如加工贸易手册到期,应当在到期前如实向海关申报,未向海关申报的,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的违规行为,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经H海关调查,当事人某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向H海关申请设立B4218645XXXX号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5日。截至有效期,上述手册尚剩余保税料件低密度聚乙烯9151.515千克未加工复出口, 未按照海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以上行为有(1)加工贸易手册打印件及其项下进出口报关单打印件;(2)下厂照片及环保部门处罚决定书;(3)税款计核证明书;(4)情况说明及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加工贸易企业在手册管理方面应当建立完善的制度,设置相应的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否则容易产生本案涉及的违规问题。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第十一条之规定,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限内进行报核,对经营企业到期手册未报核的,经海关审查,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当事人于2016年11月4日向H海关申请设立的B4218645XXXX号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5日。截至有效期,上述手册尚剩余保税料件低密度聚乙烯9151.515千克未加工复出口, 未按照海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当事人的以上行为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的申报不实行为。依照法律规定,H海关可以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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