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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走私案 海关只提供计核证明书不提供原始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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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 10: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跨境电商走私案 海关只提供计核证明书不提供原始电子数据?-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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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咨询:我司涉嫌跨境电商走私系列案,涉及上百万票报关数据以及原始电子数据,现在海关只提供了一份计核证明书。计核证明书只有几十项商品以及一个总的偷逃税额,我司认为要提供原始电子数据,但是检察院说海关是法定的、唯一的计核机关,计核证明书是合法的证据,不愿意提供原始的电子数据。请问怎么理解这个问题?

复函要点: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在《刑事诉讼法》中属于鉴定意见,是证据的其中一种类型。尽管海关是计核走私偷逃税额的法定机关,但不能认为其作出的鉴定就可以当然地作为定案的证据,因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跨境电商走私案涉及报关数据和原始数据非常庞杂,就我们以往办案经验所知,这里面是经常存在大量计核错误的情况,不提供原始电子数据是无法质证。故,应该与办案机关交涉提供这些原始电子数据。(吴国雄 海关律师复函)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海关争议解决及走私犯罪辩护。现居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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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海关法律事务评论/ 图文编辑:胡青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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