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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水果走私专案 个体工商户可以定单位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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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3 19: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州海关水果走私专案 个体工商户可以定单位犯罪吗?-1.jpg

来函咨询:我表哥是个体工商户,在广州江商水果市场有档口。在一个泰国亲戚的鼓动下从事水果进口贸易。前段时间因为涉嫌低报价格走私进口水果,被海关缉私局拘留了,现在已经逮捕。听说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在量刑上有很大的差别。请问他这种个体工商户能不能定单位犯罪?

吴国雄律师:《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由此可知,单位犯罪的主体除了上述列明的外,一般要求具有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最高院的相关司法性文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如果是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如从业人员较多,账目清晰,能否参照单位犯罪执行,我认为倒是可以考虑的。

海关法律事务评论/海关律师复函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海关争议解决、走私犯罪辩护。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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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转自:海关法律事务评论 编辑:胡青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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