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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瓶?气体?出口此类商品要小心陷入“三重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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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5 08:4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


钢瓶?气体?出口此类商品要小心陷入“三重罪”!(一)-1.jpg

在我国,气体贸易是国际贸易领域常见业务之一。对于气体产品出口而言,通常需要用钢瓶罐装气体。从产品来说,气体、钢瓶大多数情形下均可以单独构成产品。二者组合应该归为一种还是两种产品,由于产品开发及技术的迅速发展,还存在许多不确定性。但是,对于海关监管来说,每一种商品都应当对应一种清晰、独立的税则号列。因此,在出口此类商品方面,如何选择准确的税则号列就成了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钢瓶?气体?出口此类商品要小心陷入“三重罪”!(一)-2.jpg

其中的原因在于:一、气体的种类繁多,比如易燃气体、非易燃无毒气体、有毒气体。二、钢瓶也分多种,比如可重复使用的,一次性使用的,不同压力要求的等等。三、气体的价值、钢瓶的价值差异较大,有的情形下钢瓶的价值高于气体,有的情形下气体的价值高于钢瓶。四、罐装好气体的钢瓶加上气体究竟是一种产品还是两种产品,有没有明确的税则号列不好把握。

实务中,由于罐装好气体的钢瓶在向海关申报时将气体、钢瓶分开申报,还是二者合并申报为一种产品涉及到不同的出口退税率、许可证件,出口商在具体抉择方面需要在归类技术和商业利益、法律风险等多种因素之间权衡,面临的选择困难较大。在此过程中,如果商品或归类技术欠缺、商业利益的考量高过法律风险,稍有不慎即可能会遭致以下三种法律问题。轻则违法,重则犯罪:

一、错报税则号列影响出口退税

第一种法律问题是出口商客观上报错,影响到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秩序,可能会被海关行政处罚。

在实务中,这种情况是指出口商主观上不存在任何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只是由于归类技术把握不准等因素导致向海关申报出口通关手续时填报了错误的税则号列,影响出口退税管理,构成错报税则号列影响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钢瓶?气体?出口此类商品要小心陷入“三重罪”!(一)-3.jpg

这里,海关对出口商处罚的基准是申报价格,罚款幅度为10%以上50%以下,就某一票货物而言,具体处罚数额是相当高的。比如,某出口商出口某款钢瓶罐装气体,关务人员根据自己对商品的理解在向海关申报时选择了钢瓶气体分开申报,而按照海关的进出口商品税则,该商品应当合并申报,分开申报和合并申报二者之间的出口退税税率差距为8%。则该出口商的上述出口行为构成错报税则号列影响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海关可以依照以上法律规范对其予以处罚。考虑到出口商因为错报税则号列被处罚,相应的产品没有完成出口,交易没有完成,后续的出口退税自然无法申请,出口商总体上所遭受的损失相当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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