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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法典解读之快邮件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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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5 20:3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解读|民法典解读之快邮件通关-1.jpg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审议通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与人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本文将通过实例的形式,对民法典中涉及快邮件通关有关的条文进行解读。

解读|民法典解读之快邮件通关-2.jpg

深圳海关所属深圳邮局海关关员对跨境电商出口货物进行查验。图 / 钱杰
总则编

Q 报关企业代理申报过程中疏于履行职责导致错报商品归类,造成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主要内容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海关解答

报关企业作为国际快邮件寄递中常见的代理人,在进出口报关过程中应当按照与收发货人的代理约定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因报关企业违反规定而造成海关少征、漏征税款的,报关企业对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滞纳金与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Q某企业欲通过化整为零、低报价格等方式通过快件渠道申报一批货物,报关企业可以帮助其申报吗?

主要内容: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依旧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当连带责任。”

海关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如果委托人提出以低报价格、改换面单、化整为零等违法违规方式申报海关的,报关企业应当查明情况避免违法,否则将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物权编

Q 对于海关取样后准予先提离的法检商品,在检验结果出具前可以正常销售使用吗?

主要内容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海关解答

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在特定情况下权利人行使物权须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对海关取样后准予先行提离的货物,在检验合格结论出具前,企业擅自将商品投入市场销售使用的,将被处以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

合同编

Q “免责条款”等于免除责任吗?

主要内容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海关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重要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收货人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一旦发现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等不合格项目的,海关会予以退运甚至销毁处理。因此,遇到“免责条款”需注意,并非与免除责任划等号。

人格权编

Q 在跨境电商交易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是否会泄露?

主要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处理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海关解答

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购买进口商品时须提供身份信息,快邮件运营人、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等相关主体应妥善保管消费者个人信息,对盗用、假冒消费者名义非法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海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随意泄露个人信息的,移交地方主管部门处理。

侵权编

Q 出口一批印有某著名品牌logo标识的盗版运动鞋,属于何种违法行为?

主要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海关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知识产权的,按照侵权货物处理,由海关予以没收。进口或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 / 黄斐 汪绍文

(深圳海关)

解读|民法典解读之快邮件通关-3.jpg

文章来源于《中国海关》杂志11月刊
解读|民法典解读之快邮件通关-4.jpg
编辑:常相婧
发布:高扬
出品:中国海关传媒中心
投稿邮箱:56961321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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