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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催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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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2 08: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关缉公告字[2020]025号

2018年1月22日,我关对中国香港籍旅客麦丽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9145654)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关缉违字〔2018〕002号),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22万元。

2020年9月8日,我关对中国籍旅客宋敏(护照号码:E42853318)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关缉违字〔2019〕790号),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23万元。

2020年9月8日,我关对中国籍旅客黄鹤玉(护照号码:E08674785)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关缉违字〔2019〕805号),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5万元。

2020年9月8日,我关对中国籍旅客田景皓(护照号码:E85076457)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关缉违字〔2019〕806号),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61万元。

2020年8月18日,我关对中国台湾旅客陈建甫(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05849716)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0〕513号),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33万元。

现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期限已经届满,但相关罚款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至三十八条之规定,我关特制发《催告书》对当事人进行催告。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

一、上述当事人应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和义务。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缴纳上述处罚决定处以的罚款。

由于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现将催告内容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外国籍及中国港澳台旅客或法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

上述当事人对本催告书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上述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首都机场海关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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