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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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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4 16:4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点条款介绍

海关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九条 海关行政许可项目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



划重点

海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海关行政许可。

海关行政许可实施清单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海关行政许可实施清单管理。未列入海关系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事项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2013年,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要求,对海关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实施目录管理。2019年,《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该条款充分吸收,海关行政许可管理由目录管理时代进入清单管理时代。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途径

1.网上办理平台

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1.jpg

2.海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3.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1.海关总署建立海关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实行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全流程办理,鼓励申请人通过网上办理平台办理海关行政许可;

2.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3.海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海关行政许可保密要求

第十五条 第二款 申请材料涉及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申请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

撤回海关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在海关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撤回海关行政许可申请。

在海关行政许可作出决定之前,申请人可根据自己意愿书面申请撤回有关海关行政许可申请。

听证程序

第二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实施海关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海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大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海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且举行听证。

海关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海关在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海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

1.海关可通过依职权或依申请两种方式启动听证程序;

2.海关行政许可听证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书面凭证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书面凭证包括纸质和电子凭证。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随着海关行政许可网上办理不断推进,电子凭证被广泛应用,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一条在规章的层面对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凭证效力进行了确认。

收费

第五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取任何费用。

信息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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